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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就医政策

发布时间:2018-2-5 13:45:43   点击数: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办理注意事项

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区城乡居民医保由各区经办,因各区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同,请广大参保居民注意以下办理事项:

①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参保辖区确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就医,居民原签约与新范围一致的继续有效,不一致的须重新签约。

②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在参保辖区确定的慢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城镇居民医保或者原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患者定点关系全部取消。

③参保城乡居民须按政策在参保辖区确定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享受住院待遇。

④年的医疗待遇当年未及时报销的,按原渠道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到市医保局办理,新农合人员到原参合地经办机构办理。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简介

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实行签约管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元以上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单日支付限额20元。

住院报销:

起付线(门槛费):一级医疗机构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减半。

报销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乙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

门诊慢性病:

病种范围:高血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病致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肺结核、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制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脑瘫、孤独症、苯丙酮尿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

申报地点:患有上述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报销比例: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60%;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0%。

住院分娩及意外伤害报销: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或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最高支付限额1元,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额0元。

大病保险报销:

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以市级相关文件为准。

社区参保人员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万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住院定点

慢性门诊定点

普通门诊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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