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
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流程
1、申请鉴定
法医鉴定,你可以要交警队给你开具法医鉴定委托函,也可以联系侵权方的保险公司或者自行去有资质的法医鉴定中心申请做法医鉴定。
2、资料准备
和法医确定了鉴定时间后,医院就诊期间的所有病历资料都准备好,如果没有,可医院复印。
3、伤者参与
做鉴定时,伤者本人必须在场,如果伤者因伤情无法前往的,可以请法医前往伤者家中鉴定。
4、配合检查
鉴定时,伤者应如实向法医陈述自己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并配合法医进行各项检查,包括功能检查、仪器设备检查如复查放射片、B超等。如果伤者本人不能陈述,就由熟悉伤者伤情和治疗情况的家属代为讲述。一般法医会根据伤者的伤情或鉴定内容来决定需要完成哪些检查项目。
5、等待结果
面谈及检查结束后,伤者就可以回家等待。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正式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可以直接邮寄到你提供的联系地址,或者也可以上门领取。在此期间,法医也许会再次联系伤者补充相关资料或检查。
什么时候进行法医鉴定比较好?
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
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同时,鉴定人尚能够判断损伤预后的,可在出院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1、损伤后1—3个月进行鉴定
包括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等。(定残前应明确告知被鉴定人定残后有可能影响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的评定)。
2、损伤后3—6个月进行鉴定
包括脊柱、骨盆骨折、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心肺挫伤、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的、未行手术的肢体骨折(未并发骨不连、骨髓炎等并发症的)、肢体骨折有内固定在位的等。
3、损伤后6—9个月进行鉴定
包括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鉴﹙评﹚定的颜面部明显瘢痕(体表严重烧伤者建议一年以后再行鉴定),眼外伤影响视力者,听力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关节面有骨折的,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的,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者,脏器损伤影响功能的等。
4、损伤后6—12个月进行鉴定
包括以中枢神经及周围神经损伤后遗症鉴﹙评﹚定的颅脑损伤后致智力缺损、精神障碍、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弥漫性轴索损伤,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等功能障碍者,周围神经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5、损伤后12个月以上进行鉴定
包括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外伤性癫痫经系统治疗一年后。
怎么选择合适的法医鉴定中心呢?
1、我国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所以,只有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获得了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才能从事鉴定业务。因此,委托法医鉴定前,一定要审核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2、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只能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而法医鉴定种类很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等等等,也就意味着,不是所有的鉴定机构,都能进行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项目。只有注明法医临床和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机构,才能从事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尤其需要提醒伤者的是,如果要对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受理鉴定的机构和法医一定要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
3、很多伤者会选择公安局的鉴定中心去做鉴定,觉得这样做出来的结论更加可信,但其实,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等会决定》第七条的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以,公安局设立的法医鉴定中心,是不能从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业务的。
综上所述,如果是一般的伤残鉴定,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即可,如果是颅脑外伤,需要对精神损伤或者智能障碍进行鉴定,就一定要询问鉴定中心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以免鉴定结论出具后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目前,国内从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喜欢设置医院门诊部,一问便知。或者,也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的人伤专员,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是不是只要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保险公司就要认可?
首先,即便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但鉴定人的技能和素质良莠不齐,导致鉴定结论和伤者的实际伤情差距很大,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保险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员经过审核后,是不会认可的。
其次,很多伤者都是单方面去委托鉴定,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和侵权方,而这样的鉴定结论,剥夺了相对人的异议权和举证权,同时,一些鉴定机构由于利益的驱动,评审时不严格把关,关系评残、人情评残、达不到评残等级评残以及低残高评等现象屡见不鲜。一旦保险公司发现当事人单方评残的结论和保险公司前期跟踪调查所掌握的情况大相径庭的话,就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部分内容出处:百度搜索人伤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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